为进一步抓好课堂教学主阵地,不断完善教师教学能力考核,持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印发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〉的通知》(中发〔2020〕19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》(教高〔2019〕6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听评课原则
(一)客观公正。听课人应本着肯定成绩,指出不足,热情帮助的出发点,对授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客观评价。
(二)学为中心。听课人应本着以学为中心,从学生学习成效的视角对授课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进行科学评价。
(三)共同提高。听课人应本着相互学习,帮助提高教学水平的原则,共同探讨增强课堂教学有效性的途径,持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。
二、听评课范围
(一)全校开设的所有本专科课程。
(二)一次听评课是指完整的听完授课教师一节课的全部内容(45分钟)。听评课人员应做好听课记录,并填写
听课表。
三、听评课人员
校领导;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;教学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;教务处科级及以上干部;人事处、科研处、学生处、团委等处室领导;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。
四、听评课次数要求
(一)校领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次,其中党委书记、校长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每门思政类课程1次。
(二)退休督导委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10次;在职督导委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5次。
(三)教学单位教学科、学生科科长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4次。
(四)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5次。
(五)人事处、科研处、学生处、团委等处室领导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4次。
(六)教务处科级及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6次。
(七)从教不满三年的新进教师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10次。
(八)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次。
五、听评课管理
(一)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对所有听评课人员开放。鼓励教师登陆线上平台听评课,原则上每学期线上听评课不少于1次。
(二)教学单位的听评课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科负责组织管理。处室领导听评课由相关处室汇总,校领导听评课记录表由学校办公室收集,每月最后一周交教务处。
(三)对虚构听评课事实的,按照《攀枝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(攀学院〔2019〕6号)严肃处理。
六、听评课要求
(一)督导委员听评课主要是教学方法指导和教学运行监督。
(二)督导委员听评课任务由教务处安排。听评课结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授课教师,并于月末将听课记录汇总至教务处。
(三)管理人员听评课主要是了解教学运行状态。
(四)教师听评课主要是学习交流,应着重关注课程思政融入、教学设计、教学方法与手段使用、教学效果等方面。
七、听评课结果使用
(一)听评课人员在听评课结束后,应及时与授课教师沟通交流。如发现课程教学存在严重问题,须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反映,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。
(二)授课教师对听课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须在一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,并由教务处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督导委员进行复核。
(三)课堂教学听课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,教学单位应积极查找原因,帮助提升教学质量;一学期内两次听课评价均低于70分的教师,视为教学质量不合格,应暂停该授课教师的所有教学活动。
(四)教学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听评课结果进行汇总,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优秀案例,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,对优秀案例加强示范与推广。
(五)教务处每月对督导委员的听评课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,指导教学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,对优秀案例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推广示范。
八、其他
(一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,原《攀枝花学院课堂听评课及评价制度》(攀学院〔2012〕75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(二)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。